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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26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号,住址济宁市**区**街道**村**号楼**单元**楼西户(租住)。无工作单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号15时1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金杯牌小型普通货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红绿灯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任城区勤务大队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遂由医护人员抽血取样后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105.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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