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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西市,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无前科。2020年4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莱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20日19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西市姜夏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姜山镇菜园村村南路口东处驶入路左逆行至肇事处,遇被害人滕某章徒步沿菜园村村南南北路由南向北过道路发生相撞,致滕某章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且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莱西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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