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295号
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5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社区出租屋(户籍地山东省诸城市**镇*****村**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7月23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李宅路西向东行驶至辽阳东路路口中铁22局施工处门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2020年7月31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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