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不诉〔2020〕1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31989********,汉族,系青岛**机电有限公司职工,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路**乡**村**号**号,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2时49分许,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北向南行驶至**路**路路口南10米处,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李沧大队民警查获。现场对张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9mg/100ml。后提取其血样,检测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mg/100ml,张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受案登记表;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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