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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街道**楼村**号,现住齐河县城区**期**号楼**单元**室。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齐河县城区**街**KTV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3mg/100mL。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张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张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提取血液录像等视听资料证实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归案情况说明、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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