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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部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街**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的小型轿车从五洲医院南面一个饭店出发,沿绛水河东路由南向北行至绛水河东路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烟台正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3.98mg/100ml。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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