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县***街道办事处**湾**号附**号,住晋中市榆次区**路***宿舍**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4日00时31分,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交警二大队民警在榆次区新建路,查获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一辆晋A*******白色雪佛兰牌小型汽车,经酒精呼气测试,张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144.0mg/100ml,已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后被民警带至晋中市中医院进行抽血检验,2019年09月24日山西栋山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结果为:从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乙醇含量为111.35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其血检乙醇含量未达到120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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