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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7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02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阳泉市**中心**,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乡**村**号楼**单元**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22时32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晋C****7“厦杏三阳”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区**路***口路段时,交警四大队民警示意停车接受检查,依法对张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5mg/100ml,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取血液并送检,经司法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5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严重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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