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公诉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251991********,汉族,农民,初中文化,陕西省山阳县人,住山阳县**街办**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7日被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18日,张某某未戴安全头盔、饮酒后持B2驾驶证驾驶未注册登记、无交强险二轮摩托车由山阳县北大街向翠屏小区方向行驶,23时05分,行至翠屏小区悦来登酒店门前十字被山阳县交管大队民警查扣。经商洛市公安局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5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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