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大谢集镇***行政村***村***号,住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巨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0日15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巨野县大谢集镇平章线由西北向东南行驶,当行驶至该路**宾馆东100米处时,被巨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于2020年7月24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车辆照片;2.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证言;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录像、照片等。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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