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3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粤AS****的小客车行驶至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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