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东检诉刑不诉〔2020〕Z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粤LX****小型轿车,行驶至惠东县平山街道莲花西路金河湾二期路段被交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28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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