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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金检公诉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镇**队**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栏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2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C8****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高栏港区**镇**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交**大道辅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6.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愿意接受处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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