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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西桂辰建筑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饮酒后驾驶桂A****2号小型客车从佛子岭路出发往火车东站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秀区长虹站北三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案发时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2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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