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78********,汉族,中专文化,住柳州市城中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桂B****1号长城魏派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城中区潭中东路时,被公安人员例行检查查获。经提取血样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鉴定结果为129.03mg/100ml。
2020年7月13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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