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0119**********,汉族,中专毕业,居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住庆阳市西峰区某某家园*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21时1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某某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某路交叉路口时,被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12月25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清中乙醇含量为126.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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