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8年****日出生,小学文程度,身份证号码:1523251988********,户籍所在地是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屯,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镇,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库伦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5日被库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3日22时13分许,库伦旗公安局扣河子派出所将涉嫌酒后驾驶的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移交库伦旗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经库伦旗交警大队民警调查,张某某于2019年09月23日晚19时许饮酒,当日晚22时驾驶蒙G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扣河子镇政府附近路段时,与他人发生争执,扣河子派出所民警处警后将张某某移交库伦旗交警大队调查。2019年09月26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检验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8.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4mg/100ml,无前科、无事故,持有驾驶证,属于情节轻微,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的规定,符合《通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办理“醉驾”案件中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使用不起诉决定权的通知》的第一项第一款之规定,且不存在第二项所列的八种情形,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库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