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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10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镇**村**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蒙G*****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镇通往**镇的水泥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镇北500米附近时,被正在巡逻的开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拦截查获。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3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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