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住张家口市**镇**村**号,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沈家屯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1日23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冀GL****的白色宝骏牌小型轿车,在西外环路110国道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法医现场抽血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量为93.47mg/100ml。张某某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且系初犯。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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