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张家港市**服饰有限公司职工,住河南省息县**乡**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一辆牌照为苏EW****小型普通客车,沿张家港市塘桥镇黄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韩山村兑家宕无名小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1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1年1月1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
2.证人澹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人车合照、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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