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定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529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张家界市阳光会所股东,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住张家界市永定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浙G*****小型越野车超速行驶至张家界市永定区永昌路张家界市南方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前弯道时,车辆失控冲出道路撞上路旁墙壁,造成同车人吴某某当场死亡、谭某某、张某某受伤,路边墙壁损坏,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张家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某、谭某某无责任。经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某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吴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呼吸循环衰竭,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8.9663mg\100ml;浙G*****号小型越野客车冲出路段外时在视频中的速度为93.46km\h-101.25 km\h。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和被害人及家属调解,赔偿其全部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书、刑事和解书、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吴某某、黄某某、吴某某、华某某、范某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张家界市天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西州龙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勘察草图、勘察记录、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

7.事故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已对被害人及家属进行赔偿并自愿达成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及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