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徽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0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在2020年5月20日晚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甘KA****黑色小轿车,从徽县柳林镇胡家山出发,行驶至柳沙路1km(柳林政府门口)时,被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徽县公安局委托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 张某某血样进行检测,经(陕)公(汉)鉴(理化)字[2020]316号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53.4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客观上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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