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505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惠安县,住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女式摩托车从东岭镇东岭村深水坑家中出发,沿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东岭街农行路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吹气测试体内酒精含量,张某某体内的酒精含量为99mg/100ml;2019年12月16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2.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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