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阳检公诉刑不诉〔2019〕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ME****的小型轿车途经沙田镇花塘卡口时,被负责查处酒驾行为的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8.0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乙醇成分含量较低,未造成严重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后果,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