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92********,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1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00时2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K****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路(**大厦)门口处时,被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7mg/100ml。后依法提取张某某血液样本。经四川民生法医学鉴定所对采集的张某某的血液进行了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检测报告显示送检的张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酒精)含量达121.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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