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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5********,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成县**镇**村**社**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5日被成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00时18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K****9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镇**路延伸段处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9mg/100ml。后依法提取张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达85.5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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