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83********,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组,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镇**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案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月14 日13 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川AJ60**小型轿车沿老成洛路由双龙路方向往西江大道方向行驶,至龙泉驿区西河上游综合菜市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张家全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8 m g /1 00 ml,后带往龙泉驿区四川护理职业学院附属医院抽血备检。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张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01.5 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初犯、坦白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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