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02198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社区**路**号湘江**居**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54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湘A*****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轿车,搭载一人,自本市高新区红牌楼“M99”啤酒馆门前路段出发,沿二环路南四段由西向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与高朋大道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挡获。张某某的现场酒精测试仪检测和提取血样的乙醇浓度鉴定结果分别为96mg/100ml和8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二O二O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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