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检一部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1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山西省泽州县**镇**村**街**号,现租住托克托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袁某某、杨某某、史某某、焦某某五人在托克托县托克托工业园区“成都火锅”饭店吃饭、饮酒,22时许,张某某驾驶史某某的白色晋E*****小型轿车载袁某某、杨某某回托克托县托克托工业园区久泰新材料有限公司生活区,当行驶到金隆大道久泰集团西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5.23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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