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9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11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9月28日**时**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汽车,从碧口镇清真寺向碧口镇新医院方向行驶,行至碧郑路0KM+200M处时,被文县交警大队碧口中队执勤民警挡获,后将张某带至文县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委托甘肃陇维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进行鉴定,根据甘陇维司鉴[2020]法毒鉴字第04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从被送检的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3.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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