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安县院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8281972********,满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住文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6日12时0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冀R2****号小型轿车沿保静线由东向西行驶时,当行驶至河北巨龙工程有限公司门口附近时,与由北向南倒车的王某甲驾驶的冀R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甲驾驶车辆乘坐人王某乙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94.31mg/100ml。经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案发后,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就民事与被害人已经调解,得到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有自首、与受害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谅解、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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