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78********,汉族,高中毕业,新乡县**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镇**北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3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小冀派出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7月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新乡县公安局小冀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3日、2019年1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6日14时,张某某酒后驾驶豫G*****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新乡市**路与**大道交叉口时,被正在执勤的新乡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七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将涉嫌酒后驾驶的张某某带至新乡市中医院抽血。2019年01月28日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8.1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之规定,张某某达到醉酒标准。
2019年4月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劝说陪同涉嫌涉黑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到新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崔某某已被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9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协助新乡市公安局向阳
分局民警抓获涉嫌盗窃电动自行车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2019年6月28日李某某被红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笫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偶犯,有坦白、立功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批准,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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