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新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0 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119********,中共党员,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现住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大道**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7时,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驾驶豫******号金色小型轿车行驶至新乡市华兰大道与文化路交叉口上海城小区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张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1月10日向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举报并提供线索查获张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现该案件已由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立案侦查,张某乙已被依法取保候审。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行为构成立功。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具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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