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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街**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新蔡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0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的别克牌JL8型白色商务汽车沿新蔡县106国道从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新蔡县城新郑路口时被我局执勤民警查获,后抽取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经安徽中天司法检测中心进行检测,皖中天司鉴【2019】毒物鉴2901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

本院认为, 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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