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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89********,汉族,大专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住张骞大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方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志华,河南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4日01时16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豫RBP***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方城县城关镇张骞大道南段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执勤民警用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其血液酒精度为102.6mg/100ml,我大队民警遂聘请方城县法医医护人员对其抽血检验。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97.07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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