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滨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镇**村**组**号,住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该分局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晚饮酒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驾驶牌号为苏B7****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搭载同事黄某某从本市滨湖区中南家园商铺31-10号门口出发,途经太湖大道,后在沿运河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滨湖区运河西路新下甸桥治安查报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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