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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204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住肃省景泰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被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1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北京”牌小型客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广场口出发前往芦阳镇,沿景芦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KM+300M处时,车辆驶出右侧路外与路外的树木发生碰撞后停下。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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