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中共党员,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81********,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住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书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0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其在审查起诉期间的权利义务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8时40分,柳沟河高速公路大队民警在G22青兰高速公路兰州东收费站执行勤务,对甘A*****小型普通客车检查时发现,发现驾驶员张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现场呼吸检测为140.2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2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25mg/100ml,虽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但系隔夜醉驾,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宽处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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