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乡**村**组,住榆树市**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人张某某2020年7月15日0时30分许,酒后驾驶吉A****甲小型轿车沿榆树市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小区**期门前时,将黎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吉A****乙小型轿车撞坏。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2.26毫克/100毫升。经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黎某某无责任。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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