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11969********,回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永登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永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被永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03月04日21时30分许,酒后驾驶甘A*****号小型轿车沿永天公路(县道)行驶至3公里处时,被正在执勤的永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48.26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