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二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7********,汉族,中专文化,江苏**钻头股份有限公司**,住江苏省丹阳市**街道**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LT****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界牌镇河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该道路与丰收路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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