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皋检四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杂技演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暂住如皋市**街道**区**楼**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7时许,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苏CC****号小型轿车,沿如皋市开发区益寿路由北向南行至泰宁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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