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45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301973********,汉族,中专文化,张家港**有限公司员工,暂住张家港市**镇**期**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园**号**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AM****小型轿车,沿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镇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后塍大酒店东50米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8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11月18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
2.证人刘某某、司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5.张家港市公安局提供的执法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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