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 1983年**月**目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现住:灌云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1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苏G0****号小轿车从灌云县**镇**村戴某某家门口沿五中沟路由西向东倒行至万某某家门口,与吴某某因债务纠纷发生矛盾,经人报警后被灌云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犯罪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