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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小型越野客车从兴国县滨江大道“****”出发,沿着滨江西大道往平川大道行驶。当晚23时38分许,当其行驶至**路**大道桥下路段时,被兴国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兴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传唤到案,归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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