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0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辽A****B号牌一汽牌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北街满融路口附近时,被沈阳市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当场查获。经鉴定,其酒精含量为100.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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