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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公诉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68********,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厂职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号,2019年1219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1时4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白色福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保定市裕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红旗大街交叉口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1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31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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