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0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F*****的黑色启辰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沿保定市隆兴路由东向西驶至与朝阳大街交叉口西侧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仪检测,张某某现场呼气酒精含量为96毫克/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7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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