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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31972********,满族,初中文化农民,满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住兴隆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兴隆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8月10日14时许,张某某驾驶冀HK****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兴隆县挂兰峪镇七拨子梁路段时,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6毫克/100毫升。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体液标本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89.57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案,被民警现场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兴隆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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