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3月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镇**街**小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29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小型普通客车在**村北被吴桥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86mg/100ml,并对其抽血检测,10月19日,第一次血液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9mg/100ml。10月22日,第二次血液重新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4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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