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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32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小区**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吴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吴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2时29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小型普通客车在**村北被吴桥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时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的结果为86mg/100ml,并对其抽血检测,10月19日,第一次血液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9mg/100ml。10月22日,第二次血液重新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04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吴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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