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定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6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容城县第十六届县人大代表,容城县**镇**村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容城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被取保候审。因其系县级人大代表,定兴县公安局于 11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经容城县人大常委会许可后于2020年11月27 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日14时42分,张某某驾驶京Q**小型轿车沿京深线行驶至95公里2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8mg/100ml,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2.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无其他从重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真心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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